保密资格认定
单位近期进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认定,将一些保密培训内容进行以下记录。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我国按照修订后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进行新一轮的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 国家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对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取得保密资格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可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二级保密资格的单位可承担机密级、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
- 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开展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二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
-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 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的
- 无境外控股或直接投资,以间接方式投资的境外投资人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 20%
- 法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或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住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 具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 1 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密资格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 受理机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 对于书面审查通过的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审批部门在 25 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 受理申请 4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做出审批决定
- 现场审查的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中止
- 依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满分为 500 分,达到 450 分以上为现场审查通过,450 分以下为现场审查不通过,审查中发现申请单位达不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所列基本项要求,中止审查
- 未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 个月内不再受理申请,现场中止审查的,3 个月内不重新进行现场审查,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1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 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在有效期内需要进行一次复查,复查时间为取得保密资格后满 2 至 3 年。未通过复查的单位,暂停保密资格,并限期整改,3 个月后重新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撤销其保密资格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实行年度自检制度,于每年 1 月 31 日之前向做出审批决定的行政机关报送自检报告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需要申请证书信息变更:
-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 单位名称变更的
- 注册地址变更的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需要重新申请保密资格:
- 需要提高保密资格的
- 资本构成、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
- 涉密场所发生重大变化的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 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
- 法人依法终止的
- 有效期满,不在申请保密资格的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其他情形的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暂停保密资格:
- 超出批准的保密资格等级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
- 复查不符合要求的
- 发生证书信息变更或需要重新申请保密资格,未及时报告的
-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自检的
- 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 取得保密资格的单位,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撤销保密资格: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
- 擅自于境外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并开展涉密业务的
- 擅自接受境外直接投资或聘用境外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
- 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
- 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 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
- 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 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规定申请条件的
- 复查未通过或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 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和业务工作相融合
- 规范定密,严格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 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 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 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 涉密部门负责人或涉密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 涉密人员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 单位应当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 保密委员会应当实行例会制度
- 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单位涉密人员 100 人以下的,可不设专门部门,但应当确定一个部门旅行保密管理责任。
- 保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 组织落实保密委员会工作部署
- 组织制定保密基本制度
- 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
- 组织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 组织开展保密检查
- 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 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 保密工作机构人员条件:
-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 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保密知识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 熟悉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情况
- 经过保密知识技能培训
- 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基本制度,包括:
- 保密责任
- 定密工作
- 涉密人员
- 保密教育培训
- 国家秘密载体
- 密品
-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 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
- 新闻宣传
- 涉密会议
- 协作配套
- 涉外活动
- 外场试验
- 保密监督检查
-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 考核与奖惩
- 单位应该根据定密权限依法开展定密工作
- 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 单位应当对岗位和人员的涉密等级做出界定
- 涉密岗位和人员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个等级
- 应当将以下岗位确定为涉密岗位:
- 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
- 涉密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
- 承担涉密项目研究、建设、管理任务的岗位
- 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
- 定密责任人岗位
- 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
- 单位应当严格上岗前保密审查
- 对涉密人员上岗前保密审查,主要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交往等情况
- 上岗前保密培训
- 涉密人员上岗前,单位应当与涉密人员签订《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
- 单位应加强涉密人员在岗管理
- 定期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 15 学时
- 及时将涉密人员信息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 对涉密人员出入境证件统一管理
- 定期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造成泄密事件或酿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应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 单位应加强涉密人员离岗管理
- 对离岗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3 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2 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 1 年,从事弹道导弹、核武器等装备研制的技术人员脱密期不少于 5 年
- 对离岗涉密人员,应督促本人管理、使用的全部国家秘密载体上交单位,办理清退手续
- 与离岗人员签订《国防科技工业涉密人员离职离岗保密承诺书》,明确脱密期间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 定期对脱密期涉密人员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
- 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例如绝密⭐30年
- 机密级及以下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禁止以下行为:
-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 买卖、转送或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 密品应当确定密级,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单位日常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
-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单位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研制、实验的专门场所
- 保密要害部门应当实行区域隔离,并采取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
- 保密要害部位应当实行物理防护,并采取入口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措施
- 安防控制室应配备值班人员
- 非授权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登记,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 未经批准,不得将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设备和具有拍摄、录音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 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